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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和例外簡介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是指合同訂立後,因不可歸責於任何壹方的原因而毀損的標的物的損失,由誰來承擔。原則上是“有約定則從”,即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

無論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原則上以標的物的交付為風險責任的轉移點,標的物的風險責任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轉移給買受人。

但是,動產買賣合同也有例外。比如運費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代為運輸的,標的物的風險責任自出賣人倉庫交付之日起已轉移給買受人,盡管買受人尚未收到標的物。

銷售合同的法律風險: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2.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3.買賣合同內容存在漏洞,導致無法維權。

4.銷售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04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605條

因買受人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內交付標的物的,從違約時起,買受人應當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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