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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復議和審查不起訴的期限

法律分析

被不起訴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核決定,通知不起訴人,並抄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是當事人和公民的訴訟權利之壹。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有權對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申請復審。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復議申請的範圍很廣。比如,司法機關不予立案時,控告人可以要求復議,司法機關駁回回避申請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 *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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