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在扣除生產經營成本和正常利潤後,大幅提高產品價格對外銷售的,法院壹般認定為“哄擡價格,牟取暴利”。在“實質性改善”的判斷中,法院將根據各地依法出臺的價格幹預措施、涉案物品的價格敏感度、對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響等因素進行認定。,並綜合考慮常識。用於囤積、倒賣等。,層層加碼,哄擡疫情防控關鍵物資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法院壹般根據囤積、倒賣的次數和次數,加價比例和獲利情況,綜合認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