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規定的負有保護被代理人的特殊義務,代表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父母、養父母、主要監護人和負責保護的機關、組織的代表。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委托關系。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委托人意誌的約束,行使代理權時不需要委托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和其他壹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有責任監督被代理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享有與委托人平等的廣泛訴訟權利。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的規定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