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追究: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冒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2.惡意透支人民幣65438萬余元。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