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改善進城農民就業環境的通知》(國辦發[2003]92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工程拖欠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94號)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2003年《關於切實解決建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27號);
5.2004年,司法部、建設部下發《司法部、建設部關於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部通〔2004〕159號);
6.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368號)。
7.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監察部等九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進壹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23號)。
8.2006年10月3日,65438,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出《關於認真學習貫徹中央領導同誌重要批示,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進壹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意見》:工程總承包企業因轉包或違法分包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僅在未支付工程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