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時,除證書工本費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 *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進行登記,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