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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

第壹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物業服務提供者請求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條物業服務提供者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提供者退還其已收取的違法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者退還已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業主的規定,處理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第五條本解釋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在本解釋施行後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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