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已依法登記結婚;
(二)當事人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並簽訂書面離婚協議;
(三)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
(5)雙方親自領取離婚證;
(六)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 * *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壹條內地居民申請離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
(壹)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不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