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管全省監獄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職責。
(三)負責全省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法治山西建設規劃,承擔全省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省工作,指導、檢查全省法制宣傳和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省律師和公證員的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指導和監督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社會法律顧問的工作。
(七)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全省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以及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九)指導、監督和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十)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
(十壹)負責全省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和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訴訟等法律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論研究。
(十四)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等警用裝備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規劃、財務和基礎設施建設,監督和指導全省監獄、勞教機構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五)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
(十六)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行政隊伍、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各市管理市司法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十七)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