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符合建房條件的使用者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申請用地。二是由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根據年度控制指標和申請條件進行討論,按城鎮規劃要求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填寫建設用地審批表和個人建設用地申請表。三、建房占用非耕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四、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發給村民《建房用地批準書》,由鄉鎮土地管理人員劃撥土地。五、檢查灰線,核實無誤後,方可施工。六、工程竣工後,由鄉土地管理辦公室驗收。符合用地條件的,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地籍科辦理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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