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分為:
(1)全責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完全是由醫療過失造成的。
(2)主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糾紛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向患者告知和說明。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疑難病例、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討論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密封和啟封。封存的病歷可以復印,由醫療機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