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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違規行為如何定性

法律主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按以下方式處理:1。因建設方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設方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1)因承包人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二)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修繕後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修繕後的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建設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的,以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日期為準;(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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