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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內部爭議解決機制的處理決定或處理結果。

當事人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或者體育賽事組織者作出的決定或者內部爭議解決機制處理結果不服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或者爭議解決結果之日起21日內申請體育仲裁。

?體育仲裁委員會采用仲裁庭制度裁決體育糾紛。仲裁庭成員人數應當為奇數,具體組成方式由體育仲裁規則規定。鼓勵體育組織建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決糾紛。體育組織沒有內部爭議解決機制或者內部爭議解決機制未能及時處理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體育仲裁。體育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糾紛申請體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體育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對於不屬於本部門主管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並移交相關部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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