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產檢時間的?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產檢時間的?

《勞動法》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根據02年4月12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需要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本條不限制產檢次數,即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都應計入勞動時間。不能算作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

擴展數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 上一篇:可以幫別人報警嗎?
  • 下一篇:澳洲的本科教育體系是幾年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