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根據02年4月12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需要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本條不限制產檢次數,即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都應計入勞動時間。不能算作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
擴展數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