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獎懲的原則、條件、種類、方法、程序、手續,以及行使獎懲權的機關。獎勵是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機構和公務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以激勵全體成員。處分是對不稱職或有失職、違紀行為的機關和公務人員的行政處分或處分。獎勵和懲罰具有激勵和控制的雙重功能,兩者相輔相成,結合使用。
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和榮譽稱號。對受到獎勵的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進行表彰,並給予壹次性獎金或其他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壹條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應當給予獎勵。獎勵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公務員集體獎勵適用於按照編制序列設立的事業單位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而形成的工作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