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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責任取消的法律依據

公司股東責任取消的法律依據如下:

1.公司註銷債權債務的清算,按照破產程序辦理,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進行債權登記。

2.處置公司壹般財產和非抵押物所得價款在扣除破產費用、職工工資和安置費用及稅款後,不足以支付全部債務的,按比例向壹般債權人受償。

3.清償債務後的盈余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公司章程進行分配。

公司的註銷通常有以下原因:

1.因破產而取消。如果公司不能還錢,會被法院宣布破產,註銷;

2.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撤銷;

3.因解散而取消。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股東請求,可以解散。可見,公司註銷可能是被動的,也可能是主動的。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完全可以決定是否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公司解散後,股東應當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後,公司消滅。由於公司法定清算後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分配,屬於股東所有。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應當自名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變更,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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