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有權在所造成的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主張賠償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不履行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遭受損失的。,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註銷法人登記,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4.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後申請註銷登記。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未清算,導致公司無法清算;
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九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