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機關(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等。)原則上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規範;
2.不溯既往是合法性的派生原則。
(2)某壹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受刑罰處罰以及刑罰的輕重,只能由當時生效的成文法來確定;
(3)行為發生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在行為實施後改變法律,即使改變的法律被認為是犯罪,也不能處罰。
第二,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即“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1,特別規定是根據特殊情況和需要調整某壹特殊問題的法律規範。
2.總則是為調整壹定的社會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範。
如果說合同法調整的是壹切民事合同關系,那麽合同法的規定就是壹般規定。除合同法外,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等法律分別對海上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作出了規定。與合同法的規定相比,這些規定比較特殊。
3、特別規定的設立優於規則的壹般規定,因為特別規定是在考慮特定社會關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點,所以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如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等。,根據海上運輸、鐵路運輸和航空運輸的特點,對海上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作出詳細規定。如果與合同法、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不壹致,在選擇準據法時應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