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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止審判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1。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2.被告人在起訴後逃逸,導致案件審理長時間無法繼續。應當裁定中止審理。3.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4.在審判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應當決定中止審理,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壹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5、由於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長期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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