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婚姻關系的解除遵循“七去”原則,其內容設置和權利行使以維護男方家庭利益為中心,旨在保障家庭的穩定和延續,也體現了明顯的男尊女卑觀念。“三不去”對男方單方面與妻子離婚有壹定的限制,但本質不是維護女性權益,出發點仍是維護禮治,倡導男權倫理。
西周的婚姻制度對後世的婚姻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漢唐到明清,各個朝代的法律對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的規定,壹般都沒有超出西周婚姻制度的內容。後世的婚姻立法是以西周的婚姻制度為基礎的。
西周婚姻制度的習俗
西周時期,婚姻只有符合禮法規定,才被社會所認可。首先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次,要遵循婚禮儀式制度,遵守“六禮”習俗。
西周實行“不得同姓通婚”的原則。那時候,人們已經體會到了“男女同姓,命不稀奇”的道理。這是很有進步意義的。恩格斯說,任何限制血親婚姻的部落,“它的發展壹定比那些仍然把兄弟姐妹間的婚姻當作習俗和義務的部落更快、更完全。”
離婚方面,西周已經規定了“七走”。這壹規定表明,離婚取決於丈夫,主要取決於父母,女性處於無能為力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