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的是壹個國家有根本問題,也就是說規定了國家的社會性質、政權的組織形式、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制度和組織活動的原則等等。其他普通法只涉及國家和社會的某壹特定方面,屬於地方性的社會現象和法律關系。比如教育法只解決教育問題;刑法解決的是犯罪和懲罰的問題;繼承法解決的是財產繼承問題。可見,憲法在內容上是國家的總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居於根本法的地位。
(2)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國家壹切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須服從憲法,不得與之相抵觸,否則無效。
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兩層含義:(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的法律法規都不得違背憲法的原則和精神。(2)憲法是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3)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更加嚴格。
首先,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往往是依法專門設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機關。其次,通過或批準憲法或其他修正案的程序往往比普通法律更嚴格。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修改憲法應由NPC常務委員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