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管理辦法》第196條是銀監會發布的部門規章。全稱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銀監會令2018第5號),總號為196。該辦法主要規範商業銀行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銀行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範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
《商業銀行管理辦法》第196條規定,商業銀行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商業銀行監事會應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本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素質和資格,以保證銀行的穩健經營和風險管理。此外,監事會應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表現,以確保銀行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
綜上所述,《商業銀行管理辦法》第196條是壹部重要的銀行業法規,對商業銀行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該規定的實施有助於規範銀行業市場秩序,保障銀行業穩健經營,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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