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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兒園被同學砸成顱骨骨折。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壹,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中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

因此,幼兒園應該承擔責任。

2.如果幼兒園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需要舉證),那麽其監護人就應該承擔責任。當然包括賠償責任。

二、相關法律知識的解讀:

幼兒園對在園兒童有三個主要責任:

(1)教育責任,

(2)管理責任、

(3)是保護的責任。幼兒園發生事故後,人們往往將第三類保護責任與監護責任混淆。監護職責是基於親權的法定職責,幼兒園的養育職責是基於養育機構設立的工作職責。它們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幼兒園在賠償上實行“過錯”原則,即幼兒園對幼兒在幼兒園受到的傷害是否承擔責任,要看事故的發生與幼兒園管理責任的履行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與幼兒園的教育教學活動是否有聯系,幼兒園教師在履行職責時是故意還是過失。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只有當幼兒園在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相關的活動中存在過錯,導致幼兒受到傷害時,才應當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稱的責任,即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與幼兒園過錯大小相關。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監護人是否有過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造成的侵權損害都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即使監護人已經盡到了監護義務,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只是壹個條件,而不是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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