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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火鍋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所有,夫妻對夫妻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第1063條夫妻壹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夫妻壹方婚前的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第1064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和對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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