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得執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妨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當全面、真實、及時記錄訴訟程序外人民法院以外的組織和個人轉來的與具體案件有關的信函、函件或者口頭意見,保存相關材料,確保全程標記、永久保存、有據可查。
領導幹部以個人或者組織名義請求人民法院辦理案件,或者領導幹部身邊的工作人員、親屬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保存相關材料。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托信息技術,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設立外部人員提問專用庫,明確相關信息錄入、存儲、提交、查看和處理的程序和權限。外來人員的訊問信息錄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時,應當同時錄入外來人員訊問信息專題數據庫。人民法院專門審判管理機構負責專門庫的維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