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證經營查處辦法》:
第五條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根據《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四條?排汙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汙許可證,並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
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汙染物。?
第五條?重點對汙染物排放量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對其他排汙單位簡化排汙許可證管理。?
實施排汙許可證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的具體範圍,按照《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證分類管理目錄》執行。實施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內容和要求,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排汙許可相關技術規範和指南執行。
擴展數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活動;
(二)調查涉嫌無照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中國政府網-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國政府網-無照經營查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