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債務中的不能支付是指選擇性對象不能履行,使得債務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的情形。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有選擇權的壹方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物,但不履行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壹十五條多項,債務人只需要履行其中壹項的,債務人有權選擇;但是,法律、當事人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另有規定的除外。享有選擇權的壹方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出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時間內未作出選擇的,選擇權轉移給另壹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六條* * *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物確定。標的物確定後不得變更,但經對方同意的除外。可選擇的標的物不能履行的,享有選擇權的壹方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物,除非該履行是由對方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