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在說明理由後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在說明理由後,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在說明理由後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 *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同時申請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法定程序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辦理期間,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