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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的錢怎麽分配?

法律分析:法院拍賣的錢首先用於償還債務,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債權人有權繼續追償剩余未支付部分,如有剩余,返還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成功後,房屋在買受人辦完戶口後才能拍賣。如果分配中涉及到其他案件,需要重新制定分配方案,可以隨時聯系執行法院的具體辦案人員進行咨詢。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以下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價款不足200萬元的,收取傭金的比例在200萬元至654.38+00萬元之間不得超過5%,在654.38+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不得超過3%。不得超過2%至6543.8+0億元、6543.8+0%至6543.8+0億元和0.5%。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金額收取傭金。因拍賣機構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拍賣或者撤回拍賣委托的,拍賣機構已經為此次拍賣支付的合理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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