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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電信詐騙法》第44條和第42條有什麽區別?

不同的處罰,不同的收費,不同的備案要求,不同的監管機構。《電信詐騙重復法》第44條與第42條的區別如下:

1.處罰不同:第四十二條規定了電信詐騙的情形及相應的處罰規則。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罰金的數額會有所不同。而第44條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除行政處罰外,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罪名不同:第42條主要針對電信詐騙,第44條專門規定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網絡時代迅速興起的壹種新型犯罪,涉及方式方法多,對社會穩定和個人利益構成極大威脅。

3.立案要件不同:第42條規定電信詐騙的立案要件以預偵查為前提,而第44條取消了這種預偵查的條件。只要發現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相關部門就可以立案偵查。

4.監管機構不同:第四十二條對電信詐騙的處罰責任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承擔,而第四十四條明確了網信部門在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的職責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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