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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判與中止審判的區別

延期審理和暫緩審理的區別:1。時間不同了。2.原因不壹樣。3.重新開始的時間不壹樣。

法律分析

休庭是指當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或最終判決作出前不得不停止審理時,法院經過商議可以宣布延期審理,待事情解決後重新開庭審理。有下列三項情形之壹的,應當延期審理:1。有新的證人可以改變案件判決,可以到庭作證,發現新的物證,需要再次進行鑒定或者勘驗的;2.法院審判人員已經註意到,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重新調查收集,從而給出相應的建議;3.由於當事人不願意出庭,審判無法開始。中止審理是指在法官受理案件並作出最終判決的過程中,突然發生了壹些事情,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所以需要暫停審理,等事情結束了再來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有下列影響審理的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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