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婚外情,如果只是精神戀愛,不發生性關系,通常不應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2.“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須是合法的婚姻關系。
“第三者”介入的對象必須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如果要介入非法婚姻關系,對象不是合法配偶,不能構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比如與無效婚姻中的壹方發生性關系,或者與共同同居關系中的壹方或者同性戀發生性關系,都不能認定為“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
3、曖昧關系壹般不屬於“婚姻家庭中的第三者”。
曖昧關系確實是妨礙婚姻家庭的行為,但沒有達到“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程度。因為“曖昧關系”本身就處於當事人無法解釋清楚的狀態。在審判實踐中,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雙方發生過性關系,如果認定為“婚姻家庭第三者”,容易導致冤假錯案。另外,對於壹些模棱兩可的證據,應當認定為壹般的“曖昧關系”,不能輕易以“婚姻家庭第三者”處理。
4.被“第三者”欺騙或脅迫,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司法實踐中,如果無過錯配偶指控,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其配偶確實與他人同居,最後,需要調查“第三者”是明知故犯還是被欺騙。第三人被欺騙、脅迫,不知道與其共同生活的人是配偶的,不能以“第三人參與婚姻家庭”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