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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調解解決好還是判決好?

法律分析:1,調解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能夠達成離婚協議,並就子女、財產問題達成協議的,出具離婚調解書,屬於調解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和解無效,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且難以恢復和解,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的,可以判決雙方離婚。這種離婚是判決同意的。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得知,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唯壹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上述部分情況可以證明感情破裂。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壹定是離婚的判決,也可以是法院主持下的離婚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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