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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認定非法拘禁罪時,拘禁行為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強制性,即違背他人意誌,強迫他人處於被控制狀態。主要表現在使用足以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如綁架、拘禁、禁閉等。

從妳上面的陳述可以看出,那個人並沒有對妳的朋友采取身體上的強制措施,而是使用了恐嚇、脅迫等精神上的強制措施,所以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但是妳的舉報必須要有實質效果,因為那個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三)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那個人要負行政責任,即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既然這不是刑事案件,妳就要承擔取證的責任。可以帶錄音筆,錄音筆等東西,把那個人的話錄下來。或者其他能夠證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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