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妳上面的陳述可以看出,那個人並沒有對妳的朋友采取身體上的強制措施,而是使用了恐嚇、脅迫等精神上的強制措施,所以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但是妳的舉報必須要有實質效果,因為那個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三)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那個人要負行政責任,即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既然這不是刑事案件,妳就要承擔取證的責任。可以帶錄音筆,錄音筆等東西,把那個人的話錄下來。或者其他能夠證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