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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任命檢察官和法官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壹)依法開展法律監督;(二)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三)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 (壹)依法進行法律監督;(二)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三)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七條: (壹)對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刑事案件,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三)開展公益訴訟;(四)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檢察官負責在其職權範圍內對案件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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