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註冊建造師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註冊建造師的管理,規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建築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註冊建造師,是指經考試或考核取得中國* * *和中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依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國* * *和中國建造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並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和執業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相關專業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和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專業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