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旅遊法規案例研究

旅遊法規案例研究

您提到“李入住酒店期間,在沒有任何提醒和警告的情況下,在客房洗澡時被熱水燙傷”。由於妳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不足以做出有效的判斷。以下建議供妳參考。

1.李與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應約定住宿酒店的標準。旅行社提供的住宿酒店與旅遊合同壹致的,旅行社不構成違約。

2.花灑是壹種普通的公共洗漱用品,不需要特別提醒或警示。如果酒店淋浴設備的冷熱混水器標有冷熱(或藍紅)調節標誌,應該是提醒的義務。

3.如果酒店內淋浴設備正常,而洗浴者李因操作不當導致燙傷,可以尋求是否符合旅遊人身意外險或旅行社責任險的相關保險條款,對洗浴者燙傷損害進行保險理賠。

4.如淋浴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突然損壞,導致洗浴冷水突然中斷,燙傷洗浴者李,要求旅行社或酒店賠償洗浴者燙傷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上一篇:軍隊院校畢業生可以參加地方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考嗎?
  • 下一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