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務員的招聘要求如下: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18年齡在35周歲以下,2015的研究生、博士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中央機關及其省級直屬機構除部分特殊職位和專業職位外,還應當招錄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央直屬市(地)級、縣(區)級及以下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約10%的職位用於招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壹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其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及團以下相當單位工作過,也算是有基層工作經驗。在中央機關直屬地方(市)機關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現役軍人、非應屆畢業生、服務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認定在各級公務員錄用中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被開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未滿五年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以回避關系報考該招聘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