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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民事訴訟權利的持有人和民事訴訟義務的承擔者。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所有訴訟參與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目的、職能、訴訟地位、訴訟權利和義務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五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其他參與人。

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除了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外,還有壹個“訴訟主體”的概念,它與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特殊情況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同時被理解為訴訟主體,或者說,所有訴訟主體都是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訴訟主體的主體身份必須包括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身份。但二者又有區別:當事人在訴訟中不僅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而且有權行使導致訴訟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訴訟行為。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概念的外延包括訴訟主體概念的外延。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當事人、* *共同訴訟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都可以成為訴訟主體。由此可見,壹般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對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沒有影響,只能成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而不能成為訴訟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裁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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