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條第3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