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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是否申請保全

民間借貸訴訟屬於民事訴訟,是否申請財產保全取決於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以及債務人是否有逃避債務履行的可能。壹般情況下,為便於生效判決的執行,建議申請財產保全。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申請有兩種,壹種是訴前保全,壹種是訴訟保全。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保全裁定解除。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適用,也可以在起訴後適用。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階段不會為當事人尋找債務人財產,申請人必須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比如被調查人的銀行賬戶,房子的位置,車輛的車牌號等等。因此,如果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債務人有私自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妨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判決後財產可以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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