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小產權房不能轉讓或者出售給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這意味著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2.小產權房不能申請銀行貸款。
申請貸款買房,需要持房屋產權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小產權房是國家不承認的,不具備合法資格,沒有國家頒發的合法產權證,銀行是不會放款的。
3.小產權的房產不能轉讓。
同理,沒有房產證就沒有相應的產權,房子就沒有過戶的資格。這種情況下,房子只能買者本人使用,子女不可能繼承,所以房子就不值錢了。
4.戶口不能遷入。
因為買小產權房無法遷入戶籍,購房者及其子女無法獲得當地的免費醫療和誌願資源。
5.小產權房不能上市流通。
因為沒有國家認可的產權證,沒有合法的產權證,自然無法在市場上流通,所以不具有對財產的轉讓、處分、受益和繼承的權利。
6.小產權房沒有占地補償。
當政府或合法開發商征用小產權房土地時,小產權房業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沒有補償。因為小產權占用的土地屬於當地村委會或鄉政府,補償款會直接劃撥到當地村委會或鄉政府。
7.政策不確定。
現階段國家對小產權房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有不可預知的風險。雖然“法不責眾”,但由於購買小產權房的人與購買合法房產的人相比只能算是“少數”,不可能獲得法律庇護,所以購房者不要心存僥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不能轉讓或者出售給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