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減息。
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在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廢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解放戰爭轉入戰略進攻後,為了維護農民的利益,進壹步激發農民支持解放戰爭的積極性,1947年7月至9月,中國* * *生產黨在河北省平山縣召開全國土地會議,制定並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明確規定廢除壹切地主土地所有制,沒收富農多余的土地財產;根據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農村農會、貧農團及其委員會是土地改革的法定執行機關。這個綱要引導著在封建制度壓迫下的億萬農民,把自己的力量匯成民主革命的洪流。
抗戰時期: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意義:減輕了地主的封建剝削,改善了農民的物質生活,提高了農民的抗日和生產積極性,有利於團結地主抗日。
解放戰爭時期:地主的土地被沒收分給農民。中央還制定了土地改革的方針:“依靠貧農,堅決團結中農,消滅地主階級和舊式富農的封建半封建的剝削制度。”
意義:極大地激發了農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為了捍衛勝利果實,翻身農民踴躍參軍,積極支援前線。農民的支持成為解放戰爭迅速勝利的可靠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