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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後房子降價了怎麽辦?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自願訂立的,當然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和解除。開發商與購房人自願協商達成的補償協議,是合同法中變更合同條款的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壹旦達成協議,開發商就有履行協議的義務,購房人也有權利要求開發商按照協議履行補償義務。因房價下跌要求退房是否正常,是否合理,是雙方自願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開發商與購房人協商自願達成補償協議,在降價前為購房人退房或補償差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開發商應當履行該義務。當然這個賠償義務是買賣雙方自願達成賠償協議。在協議達成之前,購房人無權單方面要求開發商退還差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修改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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