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壹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方便職工提取和使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規定》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自住住房的所有權;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三)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四)無房且本市住房出租自住的;
(五)繳納本市自住住房的物業服務費;
(六)家庭生活困難無力支付房租、售後公有住房物業維修費用和其他住房消費支出的;
(七)退休人員;
(八)大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已經出境定居的;
(10)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員工的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十壹)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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