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2、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和助學金;
(3)學業成績和品行得到公正評價,完成規定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法規定送其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