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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居住權的規定

法律解析:《民法典》中的居住權是指當事人占有、使用他人房屋而享有的用益物權。首先,居住權的成立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並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成立。其次,居住權可以無償設立,也可以有償設立。但是,不得轉讓或繼承。最後,約定期限屆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住權消滅,需要辦理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國人的洞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留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壹條用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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