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耕地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五條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優先收回宅基地,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