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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住宅墻體的規定

《民法典》對小區圍墻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住宅圍墻是房屋的必要設施,其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造圍欄時,應使用不易生銹的材料,並且不應妨礙相鄰方的通風和采光。此外,如果圍欄是為了防止環境汙染或噪音打擾人民,它也應該遵守相應的法規。

綜上所述,《民法典》關於住宅圍墻的規定主要要求其符合城鄉規劃,不得妨礙相鄰當事人的通風采光。修建圍墻應當使用不易生銹的材料,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圍欄是為了防止環境汙染或噪音打擾人民,它也應該遵守相應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二十年內未辦理登記的,視為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的物權。”第壹百二十三條:“因繼承取得財產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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